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城鄉建委、規劃委、局、市政市容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費機制,調動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性,促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發展,提高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現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
(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各入廊管線單位應向管廊建設運營單位支付管廊有償使用費用。各地應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又有利于調動管線單位入廊積極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制度。
(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標準原則上應由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協商確定。凡具備協商定價條件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均應由供需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平等協商,簽訂協議,確定管廊有償使用費標準及付費方式、計費周期等有關事項。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由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的維護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線所屬單位負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應在簽訂的協議中明確雙方對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入廊管線維護及日常管理的具體責任、權利等,并約定滯納金計繳等相關事項,確保管廊及入廊管線正常運行。
供需雙方簽訂協議、確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標準時,應同時建立費用標準定期調整機制,確定調整周期,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按期協商調整管廊有償使用費標準。供需雙方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服務質量、資金使用效率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協商調整有償使用費標準的參考依據。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協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價格、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進行協調,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為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三)對暫不具備供需雙方協商定價條件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標準可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管廊有償使用費應列入地方定價目錄,明確價格管理形式、定價部門。有關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授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償使用費標準或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浮動幅度,并規定付費方式、計費周期、定期調整機制等有關事項。
列入地方定價目錄的,制定、調整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標準,應依法履行成本監審、成本調查、專家論證、信息公開等程序,保證定調價工作程序規范、公開、透明,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制定、調整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標準,應根據本指導意見關于管廊有償使用費構成因素的規定,認真做好管廊建設運營成本監審及入廊管線單獨敷設成本調查、測算等工作,統籌考慮建設和運營、成本和收益的關系,合理制定管廊有償使用費標準。
二、關于費用構成
(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包括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入廊費主要用于彌補管廊建設成本,由入廊管線單位向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維護費主要用于彌補管廊日常維護、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線單位按確定的計費周期向管廊運營單位逐期支付。
(二)費用構成因素。
1、入廊費。可考慮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合理建設投資;
(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建設投資合理回報,原則上參考金融機構長期貸款利率確定(政府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不計算投資回報);
(3)各入廊管線占用管廊空間的比例;
(4)各管線在不進入管廊情況下的單獨敷設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費,不含管材購置及安裝費用,下同);
(5)管廊設計壽命周期內,各管線在不進入管廊情況下所需的重復單獨敷設成本;
(6)管廊設計壽命周期內,各入廊管線與不進入管廊的情況相比,因管線破損率以及水、熱、氣等漏損率降低而節省的管線維護和生產經營成本;
(7)其他影響因素。
2、日常維護費。可考慮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運行、維護、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正常管理支出;
(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合理經營利潤,原則上參考當地市政公用行業平均利潤率確定;
(4)各入廊管線占用管廊空間的比例;
(5)各入廊管線對管廊附屬設施的使用強度;
(6)其他影響因素。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扶持公益事業。企業及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對城市市政路燈系統、公共安防監控通信系統等公益性管線入廊,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對公益性文化企業的有線電視網入廊,有償使用費標準可實行適當優惠,并由政府予以適當補償。
(二)完善支持政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辦發[2015]61號文件規定,視情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靈活采取多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推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依法依規為管廊建設運營項目配置土地、物業等經營資源,統籌運用價格補償、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報預期,調動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性。
(三)提高管理水平。在PPP項目中,政府有關部門應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資本合作方,合理控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成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應加強管理,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從嚴控制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成本水平,為降低有償使用費標準,減少入廊管線單位支出創造條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意見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健全本地區管廊有償使用制度,形成合理的收費機制,促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11月26日
來源: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